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129号
案件名称:姚凯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姚凯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姚凯宏2015年3月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湖景东路(9、11)号2幢(-01)房 -(101)内B1-47号你所开设的“瀧麒沙盘烤”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作芝士三文鱼等食品销售给25桌客人,违法所得175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