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391号
案件名称:北京燕兰楼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餐饮分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燕兰楼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燕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于2015年4月27日在其经营场所制作“精品刺身”。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其他生食水产品原料,现场的公用具无法界定哪些是用于违法经营的。故货值金额为6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