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09
案件名称:郭喜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喜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检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电】S2015012588发现,郭喜瑞经营的位于丰台区双林苑小区16号楼1单元102室无名快餐加工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200平米。经调查核实, 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22日,郭喜瑞经营的位于丰台区双林苑小区16号楼1单元102室的无名快餐加工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2把,饭碗3个,花生油4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