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20962号
案件名称:姚菲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姚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0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朝阳区东风乡六里屯村北口门面房的餐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姚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8月20日至09月0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六里屯村北口门面房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622元, 食品原料48元,货值金额共计6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