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70平方米。经营期间,当事人分别从不同的商贩处采购鲜肉、大米、蔬菜等原料并经加工制成炒菜、米饭等进行销售,未留存相关进货单据。经营期间,当事从向职工免费提供午餐,未取得营业性收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使用的工具有:锅1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至201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已销售完毕,剩余原材料有大米10斤,食用盐2斤,蔬菜2斤,无成品、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6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