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3号
案件名称:聂格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聂格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聂格格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6日15时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市交】S2015010043),2015年1月13日10时1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聂格格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7号13号楼2门3号的山西烧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制售烧饼。经审批,于201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喜珠精炼一级大豆油1桶(规格:5升/桶,生产日期:2014.12.27,价值35元),擀面板1个(价值30元),擀面棍1个(价值3元),菜刀1把(价值10元)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自述涉案货值金额835元,违法所得8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喜珠精炼一级大豆油1桶(规格:5升/桶,生产日期:2014.12.27,价值35元),擀面板1个(价值30元),擀面棍1个(价值3元),菜刀1把(价值10元)。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并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