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13号
案件名称:安徽建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安徽建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钱扬兵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义新城第11街区新城2号地项目工地的安徽建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地食堂自2015年8月10日起供餐,就餐人数为84人,每日三餐免费提供,伙食标准为早晚饭各2元,午饭6元,截至检查时,已供餐总价值为8568元。现场未发现剩余的饭菜成品,发现存有用于违法经营的稻花香大米等原料(价值517.3元)、用于违法经营的电热蒸汽多功能蒸饭柜等工具、设备,当场就地查封。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085.3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