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02号
案件名称:耿海义(北京耿海义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耿海义(北京耿海义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耿海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9日9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耿海义(北京耿海义商店)正在销售的生产厂家为昌黎三金粉丝厂、样品标识为2014.10.3的三金牌粉条(300克/袋)进行了抽样,上述食品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寄来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铝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食品至2015年1月20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