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375号
案件名称:田高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田高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电】S2015041015的举报,反映朝阳区南磨房乡窑洼湖桥东侧碧水云天洗浴中心右侧香河肉饼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5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南磨房乡窑洼湖桥东侧碧水云天洗浴中心右侧的“田记香河肉饼”餐厅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焦化路1号北侧平房,发现该餐厅经营者为田高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焦化路1号北侧平房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主营肉饼,招牌为“田记香河肉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