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60号
案件名称:王东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东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环岛东北角(集美家居地下一层)擅自设立名称为(潘师傅中式营养快餐)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附近市场内购进鲜肉、调料、蔬菜等原料加工制作后对外经营。201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有碗10个、盘子10个、食醋1瓶、食用油1桶,经营面积60平米,从业人员4人,现场未发现用于经营的半成品及成品。上述经营期间,当事人取得营业收入50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75元,获违法所得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