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86号
案件名称:张惠云(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张惠云鱼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惠云(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张惠云鱼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云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7月6日,当事人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张发水产摊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5.07.06的同一批次的鲤鱼食品,进货数量为50.00kg、进货价格为10.00元/kg;同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鲤鱼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为2.00kg。2015年8月3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GZAFLYAB50382823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张惠云(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张惠云鱼摊)经营的鲤鱼经检测,孔雀石绿含量为4.26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不得检出的限量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截至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的2015.07.06批次鲤鱼产品,除了2.00kg作为市级监督抽样检测用样品之外,余下的48.00kg鲤鱼也以15.0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未单独缴纳税款。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0.00元,共获违法所得2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