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30号
案件名称:马志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志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内容为举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美廉美超市北侧东北家常菜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7日对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美廉美超市北侧东北家常菜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原料刀1把、面粉5公斤、大豆油8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4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27日,马志兵经营的商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