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22
案件名称:刘春平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春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所对刘春平经营的麻辣烫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在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刘春平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井南里8号楼9门的麻辣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盆3个、油1桶、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5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