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3号
案件名称:陈萍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萍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1元/瓶购入“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两箱(每箱12瓶),以2元/瓶购入“百岁山”矿泉水1箱(每箱24瓶),以2.5元/瓶购入怡宝矿泉水1箱(每箱24瓶),以1元/瓶购入“康师傅”矿泉水1箱(每箱12瓶),以0.5元/瓶购入雀巢矿泉水2箱(每箱12瓶),进货金额共计156元。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1705室对外销售上述商品。至201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以2元/瓶售出“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20瓶,以3.5元/瓶售出“百岁山”矿泉水15瓶,以3元/瓶售出“怡宝”矿泉水20瓶,以 2元/瓶售出“康师傅”矿泉水10瓶,以1.5元/瓶售出“雀巢”矿泉水15瓶,销售金额共计195元。当事人剩余“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4瓶,“百岁山”矿泉水9瓶,“怡宝”矿泉水4瓶,“康师傅”矿泉水2瓶,“雀巢”矿泉水9瓶。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按照当事人销售价计算,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64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7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