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734号
案件名称:刘保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保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天来顺涮肉”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北京京西悦福粮油有限公司购进粮油、火锅调料、酒水、饮料等食品原材料及预包装食品;从北京君霖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羊肉片等肉制品及鱼丸等水产品,从岳各庄市场购进各类蔬菜,在其店内向顾客提火锅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0885元,至2015年3月12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仍有库存,具体为康师傅冰红茶22瓶,单价4元/瓶,价值88元;牛栏山二锅头13瓶,单价12元/瓶,价值156元;加多宝21罐,单价5元/罐,价值105元;果粒橙6瓶,单价4元/瓶,价值24元;可口可乐罐装3罐,单价3元/罐,价值9元,可口可乐600ml瓶装3瓶,单价4元/瓶,价值12元,可口可乐1.25L装2瓶,单价6元/瓶,价值12元,无其他食品原材料及半成品,上述食品价值共计88+156+105+24+9+12+12= 40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885+406=11291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冰箱1台、冰柜2台、菜盆10个、锅20个(单锅5个、鸳鸯锅15个)、丝网萝5个,碟子100个、盘子100个、碗100个、杯子100个、筷子100双、电磁炉20个(折合8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