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162 号
案件名称:褚晓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褚晓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392号的由褚晓霞经营的启梦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4月13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4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4月1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39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启梦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0元, 货值金额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