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810号
案件名称:靳志文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靳志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网】S20150090142号的举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化家楼1门1号的招牌为山西烧饼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检查时发现,单位负责人为:靳志文(身份证号:142623197212132016),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进行依法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9月06日至2015年09月11日期间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元,货值金额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