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33号
案件名称:张立斌(北京嘉士旺餐厅)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立斌(北京嘉士旺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我稽查大队收到投诉举报,举报内容为:张立斌经营的北京嘉士旺餐厅销售的油条有氨水的味道,认为食品有质量问题。2015年3月19日我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张立斌经营的北京嘉士旺餐厅销售的油条进行检查,并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取样品。2015年5月15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GZAI8P7A40474601),北京嘉士旺餐厅加工制作的油条(规格:散装;生产批次:2015.3.19),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15年3月19日共生产加工该批次油条20斤,以每斤5.0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当事人张立斌(北京嘉士旺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