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罚[2015]180058号
案件名称:冯世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世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底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冯世琼经营的咱家小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营面积有40平米,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加工操作,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 有菜刀二把、油5斤,盘子20个,碗20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4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刚开始营业没有经验,并没有记录营业收入和台账,故营业收入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