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167号
案件名称:苏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苏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09号楼1层105的钻木取火烤串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馆经营者为苏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营者苏超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01月02日至2015年03月31日期间经营的“钻木取火烤串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经调查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93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铁盘8个、白餐盘14个,菜刀1个,圆碗3个,菜筐1个,食品原料有面粉1袋、羊肉5斤,无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15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