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标注食品安全标准必须标明的事项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0564321
法定代表人:东嘉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件,举报人称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8月3日,先后在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分12次购买罗施图美乐干红葡萄酒(净含量:7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8月19日,酒精度:12%vol)共590瓶,均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2015年8月14日10时3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大街15号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中放置有罗施图美乐干红葡萄酒(750ml/瓶)共37瓶,标签中均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经核实,通过该单位认定,举报人购买的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的罗施图美乐干红葡萄酒(750ml/瓶)确实从该单位售出。我局于2015年8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经营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的违法行为属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的规定。该单位共销售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的罗施图美乐干红葡萄酒(750ml/瓶)603瓶,每瓶售价103元,销售金额总计62109元,税费2424.81元,违法所得共计12481.35元,货值金额62109元。不涉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我局已于2015年9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西食药监食罚告[2015]210019)和听证告知书(京西食药监食听告[2015]210019)。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