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27号
案件名称:凌春笋未取得餐饮服务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凌春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内容为举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30号惠家刀削面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对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30号惠家刀削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碗10个。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35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凌春笋经营的惠家刀削面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