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929
案件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启蕊康复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启蕊康复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临乙611号杨庆仁经营的北京市朝阳区启蕊康复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9月8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范永海、朱立春承办此案,2015年9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工用具、餐饮具,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饭费含在学费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