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230179号
案件名称:罗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罗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甲401号楼-1层—111内C202002场所内设立招牌为“草根侯饺子馆”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并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17日和3月2日至3月5日期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46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441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半成品价值146元,货值金额共计2047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