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1256号
案件名称:北京孝感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孝感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餐厅属于孝感地区驻京联络处内部食堂,当事人于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3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岳各庄市场购进食品、食品原材料及半成品,使用炒锅、电饭锅等工具设备,向办事处的员工及孝感地区来京办事人员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因当事人餐厅主要是作为内部食堂使用,并未对外营业,因此并未取得营业性收入,当事人从事上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为0元。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炒锅2个、电饭锅1个、碗、碟子、盘子各40个,筷子40双,冰箱1台。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