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罚[2015]180061号
案件名称:李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富丰园28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存放食品的工具有: 架子1个,铁架子1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留存进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