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40号
案件名称:郭晓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晓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从2015年9月8日到9月24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大洋路购进生鸡块33斤,购进价格7元/斤。加工制作成黄焖鸡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路29号平房,以15元/份的价格销售,共销售66份。取得营业性收入990元,经营面积17平方米,没有库存。当事人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经营的生鸡块加工使用的工具有:砂锅2个、煤气灶1个。经营期间货值金额990元,获得违法所得9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