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04号
案件名称:刘同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同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7日到12月3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阳光服装市场1204以6元/笼的价格加工销售包子,现场经营面积8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笼屉1个。当事人经营期间售出包子250笼,货值金额15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