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400018号
案件名称:光明日报社使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光明日报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东平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9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检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的光明日报社食堂制作的油饼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书:东第20150909-06号,No.020-JCSPI50813,光明日报社食堂制作的油饼,规格:散装,生产单位名称:光明日报社,生产日期:2015年9月9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寄来的上述报告书。2015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