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乐开元科贸有限公司铁树斜街超市销售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乐开元科贸有限公司铁树斜街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797591-4
法定代表人:张宝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17日从北京天陶广大批发农副产品市场内购入包子(猪肉豆角)20个,进货价每个1.2元, 销售价每个1.8元。馒头15个,进货价每个0.8元,销售价每个1元。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在现场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2015年9月9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eport ID):GZA88KEB88659823检验证明,其销售包子(猪肉豆角)经检测,铝的残留量(结果:582)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标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不得检出)规定;检测报告编号(Report ID):GZA88KEB88658823检验证明,其销售馒头经检测,铝的残留量(结果:536)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标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不得检出)规定,该上述两种批次产品不合格。至我局立案时,当事人进货共售出包子(猪肉豆角)12个、馒头4个,(剩余食品为当事人员工自耗)违法所得8元,货值金额51元,不足一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有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销售记录等证据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