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23
案件名称:胡桂兰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桂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一区11号楼裙房一层南侧北京潇湘情缘湘菜馆进行举报投诉监督检查。经查,2015年5月10日至5月20日,胡桂兰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一区11号楼裙房一层南侧北京潇湘情缘湘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25公斤大米,5公斤花生油;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15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