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15号
案件名称:刘鼎(北京呵田今春餐厅)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鼎(北京阿田今春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鼎经营的北京阿田金春餐厅进行监督抽验,并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取样品。2015年3月6日,我局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14SJC491),北京阿田金春餐厅使用的羊肉(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批次:2015.1.6),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3月11日,我稽查大队收到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案件批转单。经查,当事人2015年1月6日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肉棚10号王浩明处以每公斤66.00元购进该批次羊肉4公斤,其中抽检样品1公斤,以成本价销售,其余3公斤销售价是每公斤132.00元,货值金额为462.00元,违法所得462.00元。当事人刘鼎(北京阿田金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