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1号
案件名称:孙彦云(北京丽日京品餐厅)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彦云(北京丽日京品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604197214
法定代表人:孙彦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12时21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50363),2015年5月4日14时0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孙彦云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5号长安商场五层-15、16号的北京丽日京品餐厅监督检查中发现:投诉人购买的两荤一素套餐中可见一只死蟑螂(套餐价值16元)。经审批,听取了当事人无异议陈述申辩的意见,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用具:餐盘1个(价值30元),布菲芯1个(价值20元),勺子1把(价值15元)予以扣押。2015年5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5月15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176元,违法所得176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用具:餐盘1个(价值30元),布菲芯1个(价值20元),勺子1把(价值15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且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