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025号
案件名称:卢金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卢金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六号地河北侧西侧2号“德口福包子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492元,违法所得1002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9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