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070号
案件名称:北京鹏翔阁酒楼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鹏翔阁酒楼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斯文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一区38号楼1层的北京鹏翔阁酒楼有限公司的主副食库房内有标识为DAK Pate de Foie的进口食品鹅肝酱7罐,未开启,无中文标识。现场见鹅肝酱票据1张,每罐进价为8元,一共7罐,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为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