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200009号
案件名称:张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半壁店41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张泳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加工工具和食品加工原料: 炒勺1把、炒锅1个、碗5个、砧板1个、汇福牌大豆油1桶、王守义牌十三香1盒,已被我局查封扣押。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张泳位于进行北京市东城区西半壁店41号复查,张泳已经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张泳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经查,张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20元,张泳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