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0914号
案件名称:魏冬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9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10号楼101号(自家知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到上述地址进行监督检查对该违法经营饭馆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盐400g/袋×0.5、干辣椒100克/袋×0.5、老陈醋420ml/瓶×1、味极鲜酱油1L×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碗20个、勺13把,在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当事人出具了4张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32.5元,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795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795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2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