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101号
案件名称:张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轰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行在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甲15号楼对外开办英才风格与林双语幼儿园, 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幼儿园院内一处平房设立面积为50㎡的幼儿园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批发市场采购米面粮油、各种蔬菜、肉类、调味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制作家常炒菜、米饭,以每人每份5元的价格向幼儿园内部分学龄前儿童提供就餐服务,共向学龄前儿童提供餐饮服务1400人次,获得营业性收入7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有:案板2个、菜刀3把、炒勺2把、炒锅2个。至2015年10月28日止,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剩余原材料大米15公斤、面粉15公斤、食用油5公斤,价值26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264元,获得违法所得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