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18
案件名称:罗大发未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罗大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天骄俊园小区16号楼底商105号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罗大发经营的沙县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该店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记录过营业收入,营业额不足一万元,因此决定从轻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