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11号
案件名称:梁剑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梁剑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16号楼底商,面积为180平方米.梁剑锋从事涮肉经营活动。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锅2个、煤气炉1个。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95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