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13号
案件名称:张俊红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俊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06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0日到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13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13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4年10月25日进的货,共进货:古船面粉5袋,每袋19.9元,共99.5元;深井碘盐5袋,每袋2.8元,共14元;海天酱油4瓶,每瓶7.8元,共31.2元;大豆油5瓶,每瓶10.7元,共53.5元;百味全鸡精2袋,每袋9元,共18元;以上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6.2元。当事人是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3月10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823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823元;货值金额为103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