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11号
案件名称:王喜莲(北京王喜莲海鲜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喜莲(北京王喜莲海鲜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密云食药局执法人员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于2015年7月3日购进的草鱼(散装称重)进行了抽检,2015年8月31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寄来的检测报告,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该产品不合格。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15年7月3日由密云县华远市场的淡水鱼供货商老李处购进的,一共购进40kg,13元/kg,进货款合计520元;销售价是15元/kg,销售款合计600元。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是600元,违法所得是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