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21号
案件名称:李雪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雪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莲怡园一区10号楼底商一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4月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莲怡园一区10号楼底商一层籣鼎香美食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经营使用的工具及原料有:面粉1袋(5kg)、菜刀1把,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1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