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84号
案件名称:姬敏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姬敏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案卷号201505161446,2015年5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怡然家园小区6号院1号楼一层的香河肉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姬敏萍经营的香河肉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姬敏萍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大米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5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姬敏萍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姬敏萍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1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1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