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52号
案件名称:冯建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建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桂林米粉”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东门旁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5平方米。当事人从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快餐及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600元。至2015年9月23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获得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盘子10个、碗15个、菜刀1把、菜板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