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29号
案件名称:北京祥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祥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双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家湾镇食药所的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37号北京祥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向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汪双印(62岁,户籍所在地是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上二条57号平房7号)调查:北京祥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自2015年3月1日至今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在此期间他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9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