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08号
案件名称:张云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云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0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检查时,发现张云刚经营的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1个、菜刀1把、不锈钢盆2个、面粉5公斤、食用油2L。经调查核实,该幼儿园食堂自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03月06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24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