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44号
案件名称:王启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启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6区2号楼1层2单元104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5平米,从业人员1人。你从朝阳区大洋路批发市场处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徽名山食用猪油55瓶(500g/瓶、QS3408 0202 0100),以10元/袋的价格进购三全灌汤水饺310袋(500g/袋、QS4100 1101 0032)后,摆放在个人物品货架上,并按徽名山食用猪油15元/瓶、三全灌汤水饺1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营期间共销售50瓶徽名山食用猪油、300袋三全灌汤水饺。你经营的食品剩余徽名山食用猪油5瓶、三全灌汤水饺10袋,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5475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