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4号
案件名称:杨桂兰(北京市兴隆顺时食品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桂兰(北京市兴隆顺时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600018066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6日16时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市交】S2015010043),2015年1月13日10时5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桂兰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7号院13-1-2的北京市兴隆顺时食品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制售包子和豆浆。经审批,于201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高级冰汁王(LR-888)1台(价值950元),蒸笼屉5个(价值60元)予以扣押,未发现原料。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自述涉案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高级冰汁王(LR-888)1台(价值950元),蒸笼屉5个(价值60元)。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并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