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62号
案件名称:杨艳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艳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杨艳朋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73号的“古早味”蛋糕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04


